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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微国土资依复【201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被告微山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针对原告李厚兴于2016年3月3日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送达原告。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Tags: 原告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胜诉公告:由本所王家才、贾启华律师代理的李厚兴诉微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0883行初2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微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微国土资依复【201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被告微山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针对原告李厚兴于2016年3月3日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送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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