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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高效办案,4个月后当事人喜获满意补偿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Tags: 补偿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案件背景】

汪先生和杨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某村的村民,二人长期在湖北武汉工作。2011年7月,在外务工的杨先生和汪先生听说家里的房子要被征收拆迁。据了解,政府征收该村的房屋系用于湖南省“临岳高速”项目建设。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二人自然非常重视房屋征收和拆迁的事。两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市场价格对自己的房屋价值进行了估算,心里大概有了概念。可是政府拿来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提出的补偿价格却与二人计算的价格相差甚远。汪先生和杨先生又连同家人一起重新打探当地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查阅了相关法规和当地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无论怎样计算,政府的补偿标准都是极不合理的。汪先生和杨先生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是“临岳高速”项目最终还是要实施,即使不签字,最终房屋也要被强拆。2013年村委会称汪先生和杨先生的房屋为私自建设,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征收部门以此为理由再次拒绝汪先生和杨先生的合理补偿要求。类似的手段又使用了几次,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拖了几年之后,汪先生和杨先生于2014年1月9日收到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立即汪先生和杨先生及家人立即搬离被征收的房屋。

汪先生和杨先生担心自己腾退房屋后,不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反而让自己和家人无家可归。面对这样的处境,汪先生和杨先生知道自己的抗争已经无济于事了,但是作为公民,自己的房子怎么能说拆就拆呢政府怎么能与民争利呢左思右想之后,二人决定用最有效的武器——法律,来争取合理的补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经过上网和电话咨询,杨先生对比之后决定委托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纪律师和周律师作为自己征地拆迁案件的代理人,并建议汪先生一起委托。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双管齐下

    2014年3月29日,汪先生和杨先生正式与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纪律师和周律师作为二人的代理律师。纪律师和周律师在湖南已代理过多起征地拆迁案件,对当地的法规和政策非常熟悉。在了解案情后,两位律师按照以往办案模式先给当地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发了律师函,以此形式让当地政府得知律师已经作为代理人参与了该征收拆迁事宜。然后开始正式启动办案程序,让委托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此同时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作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两位律师的办案理念是,要抓紧时间,提高效率,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诉讼同时进行,在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前采取行动。

办案第二辑:釜底抽薪,推翻征地拆迁的法规依据

在各个政府部门陆续公开相关文件后,两位办案律师对这些文件认真进行了研读。5月16日,两位委托人诉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的案子也作出了判决。虽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纪律师和周律师在庭审中对方的答辩以及判决书中找到了破解方案。办案律师发现,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所依据的是当地的地方法规,而该地方法规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这样的法规能够通过就是程序违法的,以其作为执法依据更是错上加错。因此,办案律师建议委托人对上述地方法规提起审查申请,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违法法规。

该审查申请以及之前提起的行政诉讼给相关政府部门带来了压力。关于补偿安置的谈判进入了新的阶段。最终,汪先生和杨先生与政府达成了合理的补偿协议,既得到了住房安置,又获得了一笔补偿金。汪先生和杨先生对维权结果感到意外和惊喜,并对纪律师和周律师表示感激,二人感慨:早知道请律师四个月就能解决,何必自己拖了三年!

【律师说法】

很多当事人在维权的过程中只看重判决结果,认为胜诉和败诉是判断维权成功的唯一标准。其实在行政案件中,诉讼只是一种途径。委托人通常委托律师是为了获得满意的合理的补偿,诉讼能给有违法行为的征收单位和拆迁单位以警告,让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并且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也已经使用法律途径维权。这样征收单位和拆迁单位就会对征收和拆迁工作重视起来,审视和改进自己的行为,并及时与被征收人商议,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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