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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拆迁安置 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Tags: 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贾启华律师,中国著名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拆迁安置

  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签订《拆迁安置维稳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解决。

  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部分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没有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住户房屋的违法行为;还有少部分虽已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强制拆除住户的房屋,造成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往往制约力度不足,必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才能制止和杜绝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制约。

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会问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同样都是征收行为,国家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协议拆迁是一种民间拆迁的形式,有很多陷阱,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两者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征地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三、征地拆迁纠纷要如何打官司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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