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因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项目,2012年4月5日,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村民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对祥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通告》,将祥营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附着物纳入改造范围。同日,祥营村民委员会和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搬迁、村内建筑物核查、安置房分配、搬迁补偿方案等5项通知。
祥营村民蔡申友(化名)因不接受偏低补偿标准拒绝搬迁之故,邂逅了“炮打出头鸟”的拆迁苦旅:5月上旬,祥营村委会对蔡申友一户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5月31日,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祥营村民委员会强行将蔡申友及其家人从家中带离,并搬出家用物品,后将其房屋强制拆除。
家之不家,无疑造成了蔡申友一家命运的坍塌,其无力反抗,亦无边痛苦。不过,四面楚歌的境地并没能让蔡申友就此妥协,权利意识强烈的他决定为权利而斗争到底。2012年6月上旬,他北上京城,委托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杨律师与王律师拯救其“凄凄岁暮风,翳翳经日雪”的拆迁命运!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疾如流星的行政复议
杨律师与王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对案件进行了掘地三尺式的详细诊断。所谓天道酬勤,在二律师的“地毯式”搜索下,足以燎原的“星星火火”被成功捕捉:2010年11月19日,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沟赵办事处祥营村、水牛张村捆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通知》,批准、启动了祥营城中村改造,并成立了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祥营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换言之,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既为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其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就应当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前篇:一鞭先著之议
2012年6月14日,杨律师与王律师以委托人蔡申友的名义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祥营村委会直属上司——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对强制拆除蔡申友住宅的行为负有违法强拆之法律责任。
中篇:金龟脱壳之辩
2012年7月下旬,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蔡申友、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沟赵办事处三方进行行政复议听证。听证过程中,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缺席,而有备而来的高新区管委会则提交了8份证据,其中7份均以证明强拆蔡申友住宅的行为属于祥营村委会自行拆迁,积极履行职责,推动祥营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利好行为为目的,另1份证据则是蔡申友女婿受其委托早前向祥营村委会所作《财产放弃保证书》,以论证蔡申友若认为强拆行为侵犯其权益应当向祥营村委会主张权利。显然,高新区管委会试图以“监管方”身份“金龟脱壳”!
后篇:鞭辟入里之论
对于高新区管委会的诡辩,杨、王二位律师一针见血地挑出了破绽:其一,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由高新区管委会成立,负责并直接参与了祥营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搬迁、改造工作,还直接参与了搬迁通告等事项的发布,论其“监管方”与客观不符;其二,高新区管委会所提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其是“监管方”的主张;其三,高新区管委会所称蔡申友委托女婿向村委会作出一份《财产放弃保证书》乃造假证据,蔡申友从未有此委托行为,而高新区管委会也未提交足以证实委托关系存在的授权委托材料。
康德曾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杨律师与王律师犀利而到位的复议申请引起了复议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轻轻的震撼,后者经过认真审查后采纳了二律师的复议理由,认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祥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违法强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遂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我们国家,法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一个淡漠的概念。因此,在立法部门煞费苦心,尽可能出台一个良法(当然实际效果可能差强人意)之后,作为守法者的普通社会公众、作为执法者的政府机关,都未能向法治发达国家里的守法者与执法者那样做到权利、义务的丝丝分明。对于这一点,想必很多读者是感同身受的。而本案中,管委会连同村委会肆无忌惮地无手续将蔡申友房屋强制拆除即为例证。
对于违法行政强拆,在各地混乱的拆迁大乱局中,称之为恒河沙数也不为过。无论是旧拆迁条例,还是新出台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严厉禁止违法强拆,后者甚至于直接一律排除了行政强拆。而上至中央政策,下至地方规章,也三令五申不得违法拆迁,更不得违法暴力拆迁。因此,对于地方政府不惜“顶风作案”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得出违法结论为易,分析违法动机不难,如何给这歧出的权力滥用堵上缺口则“难于上青天”。当然,这个难题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领域的大命题,故此笔者不再轻薄赘述。
不过,本案中有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值得释明,即村委会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之时,原则上不得以村委会为被告,而应当以其直属行政机关做被告。因此,本案中,行政复议第二被申请人并非直接实施强拆行为的祥营村委会,而是高新区沟赵办事处。
村委会为何不得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个问题同样适用于村委会不得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其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是基于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非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也不属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三,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只是一种事务执行权,而非决定权,这种管理代表的是村民大会的意志,不同于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管理。一言以蔽之,村民委员会虽然有权对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但不属于行政主体,故而无法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乃至行政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