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沧海月明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2010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咨询室里听着郭梦茹(化名)缓缓陈述她的拆迁之殇时,向来心思缜密的刘律师眼前一边再现那悲怆的场景,一边升腾起近千年前李商隐那秾丽而悱恻的《锦瑟》所陈描的意境。古人断肠殇,今人失家痛,或许神肖酷似。
郭梦茹是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2010年初,双桥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承德市外八庙周围环境整治及城郊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以“加强外八庙周边环境整治,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改善村民居住生活环境”之名义,高举拆迁旗帜。承德市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动迁后,昼夜更迭的步伐不变,但郭梦茹却在某天醒来后发现自己摇身一变成为了被拆迁人。而由于拆迁人仅同意安置220平米置换房,即将四世同堂的郭家人的补偿命运顿时黯淡,湮没在了无边落寞之中。
刘律师接受了郭梦茹的拆迁委托之后,历经百余日艰辛维权,攻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之难,险度宅地基收回危机,最终帮助委托人实现了理想安置结果——440平方米产权置换。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精卫填海精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介入案件之后,刘律师围绕已掌握案情细节敲定维权第一方略的特色为声势浩大型,以彰显委托人的维权决心与可达力度。
针对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萦绕的朦胧不清气息,这一风疾雷鸣势头十足的维权第一计很快得到准确定位:刘律师决定以信息战的展开为维权的突破口,拟就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2010年5月19日这一天分别提交给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一委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与国土资源局、双桥区“一委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局,以申请书面公开事关申请人郭梦茹房屋所属地块的如下关键材料:①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②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文件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③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所有政府立项文件;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
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间很快地飘然而逝,但除了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德市规划局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外,其他行政机关均无回音。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了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关于承德市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但同时肯定了手续的完整性。相形之下,承德市规划局的答复结果则更有如“天降福音”——告知没有核发涉案拆迁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换言之,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拆迁“先天不足”,只要按图索骥对这一违法性进行穷追猛打,就将使拆迁难以为继!
办案第二阶:奇兵奇计应对违规立项的致命诱惑
在瓦釜雷鸣的维权第一方案取得局部性胜利之后,办案风格以果敢著称的刘律师很快便以神鬼用兵之式发起了第二轮维权“圣战”: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承德市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替代法定立项核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为加重斩获第二道胜利的砝码,刘律师在提交给复议机关的法律意见书中新锐地指出了涉案立项文件违法的重大“纰漏”——根据《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的承德只要有总投资超过3000万以上的项目,均应当经过国务院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而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总投资为23个亿!数字与数字的碰撞,虽不能光火石鸣,却也惊天动地:投资额如此巨大的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应当在于国务院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换言之,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做的替代性批复文件《关于承德市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越权行政的结果,当然违法!
冒牌批复加越权批复,本属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无法逾越的“两宗罪”,但是,旋风虽有声,浮云却无语。2010年8月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以“凌波微步”生生跨越了这两道坎,最终维持了承德市显性违法的《关于承德市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对于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失公允的不当决定,郭梦茹一方自是不服的,而作为郭梦茹权利卫士的刘律师也以雷霆之速采取了应对措施——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涉案立项文件推入更深层次的合法性审查境地!
迷雾仍然隆重,维权何处是归路还不得而知,宛若那启明星尚未到来的墨色苍穹,浩瀚未知,同时孕育着一轮即将跳将而出的光明火种。
办案第三阶:危机公关直面宅基地收回阴谋
郭梦茹一方的维权强音显然扰乱了背景强势的拆迁方素来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肆意轨迹,就好像调戏了一把老虎的屁股。很快,因“羞涩”而“震怒”的老虎就动用霸权给郭梦茹造了一个“噩梦”……
2010年8月12日,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对郭梦茹作出《听证告知书》,称因郭梦茹“在正常拆迁补偿条件下不同意搬迁拆除”,故拟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如郭梦茹有不同意见应当在3日内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在拆迁维权沙场已是百炼成钢的刘律师心下了然:这一纸听证告知的背后定然紧跟一个“滔天阴谋”——听证仅仅是掩人耳目的合法外衣,但实质却是可怕的过场,而过场的那一头,正是郭梦茹的房产与权利将被“斩立决”的“刑场”。因此,捅破这个“噩梦”,郭家的明天便能阳光遍地;而捅不破就意味着郭梦茹苦苦争取多时的合法权益将彻底葬送在无垠黑暗里。一场为光明而战、为权利而斗争的战斗如箭在弦!
2010年8月13日,刘律师以委托人郭梦茹的名义向双桥区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同月26日,双桥区国土资源局通知郭梦茹于2010年9月5日上午参加宅基地收回听证。尔后,两组各怀“理想”的力量暗暗开始积蓄力量,准备着10日之后的“对决”。
关键的时刻很快来临,胸有成竹的刘律师陪伴着委托人稳步走进了听证会场。进入听证程序之后,刘律师将一组声势庞大的法律“异见”一环紧跟一环地抛出:①涉案拆迁项目无合法的立项批准(核准)文件;②涉案拆迁项目不是公益事业建设项目;③涉案拆迁项目没有依法进行土地征收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④涉案拆迁项目没有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报请省级部门审批;⑤涉案拆迁项目没有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强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⑥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无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⑦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名义实施拆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刘律师的精心编织的“法网”里,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派出的工作人员无言以对,其以收回宅基地达强拆目的的阴谋顿时无处遁形。末了,这场荒诞诞生的听证会无疾而终。
经历了尖峰时刻的较量之后,拆迁方放低了一贯的高昂姿态,主动找到郭梦茹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的“修正案”。9月8日,双方达成共识,以拆迁方安置郭梦茹6套安置房(面积共计440平方米)为标的签订了迟来的《拆迁安置协议书》。
【律师说法】
1994年12月,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曾用名热河行宫)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5月8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风光如此旖旎的地方也未能从拆迁大潮中幸免,可见今时今日拆迁经纪之疯狂。
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经调查取证弄清楚了外八庙周围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真相,并非单纯的“城中村”改造之公益事业,而是有投资公司进行幕后商业经营,加上没有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依法立项、依法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被定性为圈钱寻租后的违法占地行为。这类现象目前可以称得上“大热”,也是诱发群体性拆迁矛盾的本源之一,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加以约束恐难以根治,因为其症结在于行政权的约束不到位,滥用权力的成本远远低于获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发〔2004〕28号)也规定了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等内容。然而,在本案中,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竟以郭梦茹拒不接受补偿安置条件为由要收回她的宅基地证,且是在无征地补偿、无拆迁补偿的“两无”背景之下收回,显然违背了国务院相关政策的规定。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只有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无法定职权举行听证、更无法定职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当然,论及此处,我们就又回到了前文所述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正因为此,才有一个又一个行政机关敢于公然违反法律规范与政策,亵渎自身职责,只为攫取灰色利益。
掩卷沉思,一串以悲沉曲调跳跃着的字符浮现在脑海里:
在黑暗与黎明之间
你来不及道别
只留下不舍的泪光
思念的烛光
点燃了星空
殷红的烛泪
滚落在历史的面庞
我要飞 我要飞
向自由 向光明的天空飞翔
哪怕倒下
最后的笑容
也会在岁月的长河中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