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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破模拟征收案

发布时间:2014年8月30日 Tags: 征收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事实概要】

2013年2月,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刘毅(化名)、王珍巧(化名)走进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委托杨律师拯救其他们的房屋征收之殇!

刘毅与王珍巧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人。2013年1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别开生面的方式拉开了序幕。原来,市中区政府学习四川省范围内独有的“模拟征收”,不对拟征收项目办理征收决定,而是告知所有被征收人模拟征收,先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协议生效。然而,以此种方式让被征收人签署协议后,当地政府却堂而皇之地自食其言,不再办理征收决定,而是直接拿着百姓们签字的协议直接拆除房屋,腾地、圈地……

颇具生意头脑的刘毅与王珍巧对于签协议一直处于观望状态,因为家里共有两处房屋,一处住宅、一处营业用房,二人情知要谈到理想补偿实属不易。然而,刘毅两夫妻越观望越对“模拟征收”不知所以然,于是,便有了开篇的那一幕。

至刘毅、王珍巧委托律师之时,整个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拆得七七八八了——总计90多户的被征收人未签字的已经不足10户。这一惊人的征拆速度无声地说明了博弈对手的强大,但正义如她,杨律师一如既往地选择了站在弱者的身旁,为之解忧,为之寻梦。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信息公开框定模拟征收

介入刘毅、王珍巧二老维权个案后,杨律师便琢磨开了委托人口中的“模拟征收”。如果这一说法真实确凿,那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就是在公然挑战国法——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房屋征收活动作出了明确而详实的规范,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征收权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在规定时间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言简意赅地说,必须先有征收决定,再有房地产价值评估,最后才能进入补偿协商程序。

慎思笃行,是金牌律师的风范。杨律师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请公开市中区朝阳镇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市中区人民政府回复称,该项目属于“模拟征收”,没有办理征收决定。感喟于执法者有法不依的地方行政乱象之同时,杨律师加快了维权的步伐。

办案第二阶:已购公房的浑水摸鱼事件

刘毅、王珍巧的营业用房很有些年头,也颇有几分不同寻常。此房于20世纪60年代由朝阳镇畜牧站从私人手中购买,作为当时的畜牧兽医站。由于历史原因,此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只是将产权变更登记在畜牧局名下,除写有书面字据一份外,没有办理任何产权手续,该字据后由每一任朝阳镇畜牧站站长保存,多年后遗失。

刘毅、王珍巧二人均系朝阳镇畜牧站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80年代初期,畜牧兽医站已变为畜牧站药房,因朝阳镇畜牧站实行承包制,刘毅、王珍巧承包了该药房,每月给畜牧局交纳“积累”和50元房租。

2006年底到2007年初,几度春秋、几度风雨的畜牧站药房颇有“乱波纷披已打岸,弱云狼藉不禁风”之状,部分甚至倒塌,将王珍巧存放在房屋中的5万余元药品全部损毁。此事件发生后,当时的市中区畜牧局局长、副局长积极介入处理,最终朝阳镇畜牧站决定将此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王珍巧,以抵消王巧珍的药品损失。后,朝阳镇畜牧站不再收取房租,王巧珍、刘毅则自己出钱修缮了房屋。不过,由于房屋存在的历史产权手续不全问题,朝阳镇畜牧站与王巧珍之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

2013年3月下旬伊始,善于捕风捉影的市中区人民政府抓住了前述房屋的产权漏洞,与原产权人畜牧局签订补偿协议,拟彻底架空王巧珍、刘毅的合法权益,以对二人不服从政策、依法维权的行为示以惩戒。

“医者仁心”往往见端倪于“疑难杂症”。经验丰富的杨律师很快拟就上述浑水摸鱼事件的解救法门:见招拆招。2013年3月25日,杨律师向市中区人民政府、朝阳镇人民政府、内江市畜牧局发出《律师函》,严词声明:①刘毅、王珍巧已于2007年初通过抵消货款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只是因历史缘故未取得产权证,征收人应当尊重历史,正确对待权属关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亦均不得与征收人签订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②退一步说,即使以没有产权证从严排除刘毅、王珍巧的所有权人身份,该房屋的补偿也无法避开公房租赁法律关系,以公房承租人论的刘毅、王珍巧亦应当参与补偿协议,获得合理补偿。

《律师函》发出后,朝阳镇人民政府通知刘毅、王巧珍前去镇政府拆迁办公室谈话协商。维权之旅的前方,是柳暗花明在守候,还是“官本位”在守株待兔

办案第三阶:力拨六重乌云见彩虹

2013年3月27日,刘毅与王珍巧夫妇如约前往朝阳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参加谈话,岂料飞来横祸,竟无端遭到拆迁办工作人员的殴打。情急之下,刘毅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然而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警后竟然不作为,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致害人或者追查致害人。此次殴打事件致使年迈的刘毅夫妇在医院住院治疗3个多月,在此过程中,刘毅家人要求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法鉴定委托书》,对刘毅与王珍巧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但是,“人民”警察的答复却令闻者动容,“公安机关都是镇拆迁工作小组的成员,不得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2013年4月1日,杨律师针对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不作为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告官”诉讼,然后,法院的正义大门却违背立法旨意紧紧闭合……

2013年4月21日,杨律师将一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函》提交至内江市人民政府、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申请依法查处内江市市中区政府违法“模拟征收”并动用公安机关参与征收拆迁活动的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刘毅、王珍巧查处结果。然而,60天法定查处期限随着时间的沙漏一天天流逝,刘毅、王珍巧却始终未等来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回音。

2013年6月下旬,北京一家法制类报社记者前往四川省内江市采访,分别走访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朝阳镇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区公安分局,就违法征收查处不作为、“模拟征收”的法律依据、镇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打人事件的处理、立案不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等典型违法现象进行了采访问询,但却处处吃了闭门羹。而该记者前脚返京,后脚就有内江市市中区政府相关领导前往报社进行威胁……

3个月时光飞逝,刘毅、王巧珍的际遇始终停留在水中月雾里花的缥缈状态。2013年7月上旬,杨律师再出重击——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而被告正是严重怠于职守的内江市人民政府,杨律师代表二委托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依法查处市中区人民政府严重违法征收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然而,立案难再次上演。

2013年7月30日,秉持败不馁精神的杨律师将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提请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高院一诉,可谓经验老道的杨律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杀手锏”。

与此同时,遭遇威胁的记者亦无所畏惧,向内江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朝阳镇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区公安分局追问采访结果,并前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询问“模拟征收”的合法性。

正所谓天地酬勤,2013年8月内江的天空,因为省政府法制办的介入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顷刻间乌云尽散,朝阳镇政府拆迁办开始积极与刘毅、王珍巧协商。

【律师说法】

《后汉书·来歙传》:“臣夜入定后为何人所贼伤,中臣要害”。房屋征收、拆迁维权手法的选择亦是此机理,不应当盲目采取诉讼或者复议手段,而应当根据案情的显性要素、隐性要素量体裁衣,选定最恰当、最有利的方略,从而一举集中博弈对方,即征收人、拆迁人及其属于同意利害关系阵营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要害。

具体到本案里面,刘毅、王珍巧一方之所以历经层层曲折坎坷获得最终的维权硕果,是因为维权过程中代理律师始终紧扣违法者“要害”:

首先,就“模拟征收”而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模拟征收”的模式,在没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的前提下,违法征收朝阳镇老街片区90%的住户的房屋,令其已经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侵害了百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就本案公房已经房改私购的问题,即使因历史原因没有产权证证实买卖关系,但依然不至于刘毅、王珍巧受偿权被完全剥夺。公房租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其公房租赁关系是具有公益分配性质和特殊关系,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人的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或者单位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基于公房租赁的这种特殊性,各个地方对待公房拆迁都出台有一些具体规定,公房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实践中,无论是直管公房拆迁,还是自管公房拆迁,均给予了公房承租人合理的拆迁补偿。本案代理律师代理的全国各地数十件公房拆迁案件亦不例外,例如北京市国管局的公房、上海市交管局的公房拆迁、杭州市财政局的公房拆迁等事业单位的公房拆迁,重庆市长风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企业的公房拆迁,均采取了上述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最后,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拒绝立案、拒绝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前述公安机关对其不作为的解释是“公安机关都是镇拆迁工作小组的成员”。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严谨动用警力参与房屋征收、拆迁活动。公安部党委于2011年3月3日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介入房屋征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袒护违法犯罪行为,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对行凶人员不予追究,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依法应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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