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2年伊始,因农民安置房城南新村四期工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人民政府成立海安镇重点工程机园区建设指挥部镇南工作组,在平桥村展开了新农村建设。但见街谈巷议之间,陌生的脸孔、尾大不掉的挖掘机进驻平桥村。
动迁不多时,平桥村村民陆韬(化名)开始“被谈话”,他心下了然,自己人生头一遭的拆迁之旅即将开始。见惯拆迁血泪挥洒场面、常闻亲朋友人大倒拆迁苦水的陆韬对于自己的拆迁补偿前路颇觉未卜:自家被征宅基地逾400平米、耕地近三亩,但拆迁办愿意补偿的总额仅数十万元,远远低于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标准,于生计、生活俨然杯水车薪。
正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越拆越穷”的拆迁命运,任谁也是要退避三舍的。陆韬开始找经历过圆满拆迁的朋友取经。朋友未有多言,迳行向陆韬推荐了自己往昔的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律师——刘律师。
2012年4月,人间芳菲,陆韬正式委托刘律师全权代理征地拆迁维权事宜。此后,陆韬在刘律师的指导之下,走上了一条拆迁维权的光辉之路。历经半载光阴,一份以210万元货币补偿款为对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这一光辉之路署上了一道炫丽的休止符。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三大复议绚烂开篇
卡夫卡说:“乌鸦们宣称,只要一只乌鸦就可以毁掉整个天空”。由于介入陆韬一案极具先机优势,维权情势颇为和缓,刘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本案中可以摧毁拆迁人一方只手遮住的天空的“乌鸦”。
天道酬勤,因在同一拆迁项目、同一村庄另一拆迁户拆迁维权个案办理过程中基于案情需要而采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刘律师斩获了涉案农民安置房城南新村四期工程项目的征地批文、立项批复、项目用地批复等三项重要文件,并由此及彼地发掘出了批复背后权力滥用的故事,遂以急如星火的速度一日三发,杀伐决断地提起了三项行政复议程序:
一议江苏省人民政府所作苏政地[2010]840号《关于批准海安县道路交通应急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涉案项目征地批文),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没有依法将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征地用途等告知被征地村民,亦没有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安置,且违反了法定公示、听证程序,侵害了申请人陆韬的合法权益;
二议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作海发改投资(2011)382号《关于核准海安镇村民安置房及村镇建设服务所海安镇城南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四期工程项目的通知》(涉案项目立项批复),主张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依法组织、举行听证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陆韬的合法权益;
三议海安县人民政府所作海政土拨字[2011]2号《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案项目用地批复),主张该行政行为在没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陆韬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做出,程序及实体均违法。并且,本案所涉拆迁项目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可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海安县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没未依法尽到相应审查义务,亦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即作出前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陆韬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合法权益。
三大裹挟事实与法律的行政复议,有如黑夜里瞬间燃放的烟花华彩,不定然的一吼接着一吼,释放着五彩缤纷的光与亮,而那光与亮,恰是暗夜所期盼的震撼人心。
办案第二辑:征地听证际会风云
时间的沙漏不会因为陆韬及其家人对三份行政复议申请的靡靡之音的殷殷等待而定格在某一时空,反而总是有规有矩地洗掉昨日红尘,只剩下一片星月不老的神话。深谙此理的刘律师也很快将她精心制定的维权第二方略推入时间的轨道。2012年7月下旬,她将一份《听证申请书》提交至江苏省人民政府,请求就本案征地批复行政复议召开听证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允了这一申请,敲定2012年8月1日召开听证。
历史并不悠久的听证会这道程序,是人们,尤其是身陷囹圄的人们堂而皇之宣告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过程,维护其权利庄严不被侵犯的一个过程。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筹备,刘律师一并带着委托人的希望与一套缜密的听证方案参加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如期召开的复议听证会。
听证会伊始,刘律师展开了一番征地批复违法纰漏分析的“公开课”:
①涉案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载明陆韬房屋所属地块征拆后的新用途为商住用地,故涉案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征地的法定前提条件,应予以撤销;
②包括陆韬在内的众多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一事一无所知。同时,当地国土部门也没有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申报用地而提交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所涉十几个农户签名系伪造。既然省政府所作土地征收行为严重剥夺了陆韬等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也未进行土地调查和经农户确认,理应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③当地的国土部门没有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户享有听证的权利,更没有履行听证的程序。而省政府未进行严格审查即作出征收批示,严重违法;
④涉案征地项目未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听取农户的意见,但省政府未对此作出审查即作出征收的批文显然违法;
⑤未依法对陆韬及其他被征地村民给予征地补偿,征地程序违法;
⑥征地申报材料未经各级审查部门逐级审查批准,且根本未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应予以确认违法;
⑦陆韬一户被征收的宅基地与承包地皆不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依法不得继续征收。
刘律师缜密而激昂的听证会发言引得了听证现场的阵阵“满堂彩”。从经验哲学的角度来讲,如此精彩绝伦的听证过程势必带来一个理想的结局。事实很快印证了这一哲学之道。继复议听证召开之后,江苏省人民政府意识到事态之严重,指派了法制处工作人员专案跟进。
办案第三辑:顺水推舟撷取战果
“韶华休笑本无根,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省政府的重视以及派员介入无疑为陆韬的维权之旅送来了一股有力好风。凭借这股“东风”,刘律师于2012年9月29日采取了“乘胜之作”——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机关所作海发改投资(2011)382号《关于核准海安镇村民安置房及村镇建设服务所海安镇城南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四期工程项目的通知》(涉案项目立项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原来,2012年9月28日,陆韬接到了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前述立项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打击违法任意行政促中国式拆迁和解,是中国式拆迁维权制胜秘笈,亦是刘律师顺水而行提起这一“民告官”诉讼的指向标。
面对这轮新提起的又一腹地之诉,早已自省政府工作人员介入时便压力环绕的拆迁办宛若惊弓之鸟,遂找到陆韬再一次进行和谈,双方最终以210万的标准达成合意。
【律师说法】
“故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前鉴不远,覆车继轨。”——三国志·魏·李康《运命论》
就拆迁来说,哪里有可预见的利益,哪里就会有开发商的铲车;而哪里有开发商的影子,哪里就可能有预备联合开发商绑架老百姓利益的政府部门。就此来看,GDP上涨过程里,老百姓俨然就是那一群群忍辱负重的挑山工,没有他们的“贡献”,GDP几乎不能一路向上攀升。可是,建筑在百姓血与泪基础上的GDP先天性的“营养不足”,想必难保证可持续生产力……
而进一步缩小拆迁这个话题的论域,集体土地拆迁则是一个既显得不伦不类,又深深令人忧心的问题,因为它找不到可以援用的法律依据,而现实中它又以燎原之势迅速在祖国的东西南北领域蔓延。也因如此,各式各样的集体土地拆迁方式层出不穷,但这不合时宜的繁华掠影下,却不知有多少农民含泪低唱“葬花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