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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式维权、力争合理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Tags: 拆迁补偿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关键词:拆迁补偿协议、责令限期交付土地、超范围征收、足额补偿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钱中钧(化名)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村一组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处房屋,其在该房屋居住,并在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猪舍进行养猪多年。2004年5月,桓仁县发展计划局作出关于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北方花园住宅小区用地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对三角地以上,北岭路两侧的土地实施整体收购,作为建设北方花园住宅小区用地。2006年3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桓仁镇东关村宅基地0.6668公顷,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县级规划建设用地,随后桓仁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土地征收公告。钱中钧使用的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用于建设天泰花园(北方花园)二区普通商品住宅楼。2011年6月,桓仁县人民政府批准了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桓仁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桓仁县土地储备中心对钱中钧及其哥哥钱中仁作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注明有照房屋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任选其一。钱中钧与桓仁县土地储备中心就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其养猪损失的补偿未达成协议,也没有交付土地。2012年7月11日,桓仁县国土局对钱中钧及钱中仁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

      钱中钧对国土局作出的该决定非常不满,认为其侵害了自己在拆迁中的合法权利,遂联系到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以寻求法律的帮助。经过了解,久经拆迁诉讼,经验丰富的张律师被指定为该案代理律师。在张律师的全面规划和指领下,团队开始了漫长的维权马拉松。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初始征程多荆棘——复议、信息公开、行诉初审

     因拆迁协议未果,桓仁县国土资源局向钱中钧下达了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经过仔细分析,张律师认为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法之处,遂立即指导钱中钧向桓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应予撤销。拆迁争议解决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经审理,县政府认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原决定。这点小波澜丝毫未能影响张律师的全盘计划的继续进行。

      随后,张律师指导钱中钧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桓仁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天泰花园(北方花园)征地批准手续。但该要求未被理睬。于是,基于国土局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钱中钧向桓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桓仁县国土资源局拒绝以书面形似公开天泰花园(北方花园)征地批准手续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以书面形式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 

在收集了有效的信息之后,张律师又指导钱中钧针对前述《交付土地决定》向桓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也正是在此次诉讼中,从对方提供的证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桓仁县实施县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中,钱中钧才知道自己房屋所占用土地已经被征收。张律师对该批复仔细分析道:首先,没有补偿就进行征收,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先补偿后征收的法定程序。其次,该批复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征而不用,应予收回。再次,征收土地时,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最后,总体规划未经本溪市政府批准,没有征求公众意见。钱中钧和张律师更加坚定地认为,该批复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然而,初审法院并未支持钱中钧的请求。相反,其认为,桓仁县国土局依法具有作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至于补偿漏项问题,初审法院虽然肯定了被告应对该漏项进行补偿的义务,但是将无法确认损失数额归咎于原告钱中钧的不予配合。一审的败诉不仅没有挫败委托人和张律师的信心,反而使他们对于下一步的策略有了更加全面和谨慎的计划。

办案第二辑:败诉不减士气——行诉二审、迎击不法行政处罚

针对一审判决,张律师分析道:首先该征收目的违法。被上诉人的征收目的是用于商业开发,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次,补偿标准低且补偿事项不全面。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面积计算十分不科学合理,并且无视被征收人在该土地上为其养猪事业投入的建设。再次,在补偿方式上,被告剥夺了上诉人的自由选择权。补偿方案中虽然注明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任选其一,但没有提供可供选择的房屋,导致上诉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最后,张律师还列明了如征收程序违法、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涉案土地开发主体错误、原判遗漏当事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等问题,可谓是推理缜密、有理有据。

有了这些分析后,钱中钧遂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就在委托人和张律师积极为二审做准备时,戏剧性的事件发生了。钱中钧自1986年在自家院落开始养猪,从没有人来问过,也没有人管过,更没有人来制止过,2010年,其所住之处开始拆迁,很多人都搬走了,只剩下一片垃圾,2012年8月16日,桓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突然向钱中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名为环境整治。但钱中钧和张律师一致认为,桓仁县城管执法局的此行为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为两年,该地方两年之前就已经开始拆迁,既然是环境整治,试问,满地的垃圾怎么不整治,偏偏整治饲养猪的。且该地方因拆迁已经不属于居住区域,因此也就不在整治范围之内。虽名为整治,实为配合拆迁,政府少出钱。因此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严重违法。钱中钧遂向桓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但其请求没有被支持。遂钱中钧又就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桓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这突如其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使得深陷该拆迁争议中的钱中钧和张律师感受到了来自政府方面的巨大压力,但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只会让钱中钧和张律师更加具有战斗力,因为他们坚信只有依靠合法正义的一方才会是最后的赢家,而其他的计量不过是纸老虎们的把戏。

办案第三辑:全面出击——中止诉讼、再次复议

在前述实践经验和新发现基础上,张律师抓住对于本次拆迁补偿案件中除却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之外的另两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桓仁县实施县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和桓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天泰花园(北方花园)二区土地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此两个批复是本案中的基础性证据,是案件的前置条件;复议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结果,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中止正在进行的二审。

     于2013年1月10日和15日,钱中钧分别向主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政府行政复议处理的证明,请求本案以该行政复议结果作为依据,但是行政复议还没有结果,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对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和桓仁县人民政府《批复》诉讼审理的请求。但是10日下午,该案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当庭口头裁定:省政府的裁决是终局裁决,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案不予中止,继续开庭审理钱中钧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一案。

另一方面,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请求确认桓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批复》违法且应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未能如愿得到支持。但是,在针对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起的复议中,钱中钧和张律师有了新的发现,因为虽然该复议被驳回,但是从被驳回的理由中可以得知——申请人钱中钧使用的土地不在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用地批复》范围内,该批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至此,钱中钧才明白过来,自己的土地是被桓仁县国土局超范围征收了!

办案第四辑:步步为营、决胜行政二审

万事俱备之后,事实问题和法律的适用都已经十分清晰明确,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诸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桓仁县国土局在没有给予上诉人足额补偿前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一审判决,钱中钧胜诉。

然而,张律师并未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使命,为使委托人钱中钧能得到更加合理充分的补偿,在胜诉后,张律师还指导以超范围征收为由起诉桓仁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对委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对其律师费用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

      回顾本次拆迁补偿维权案,首先,被告行政行为的目的严重违法——违反了《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公益需要标准。其次,未办理征为国有土地手续,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本案中仅0.0737公顷土地有合法的依据,其他的土地均属超范围征收。再次,补偿标准严重违法,补偿项目严重不足,剥夺了当事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均严重违反了《物权法》所坚持的足额补偿原则。

     最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既没有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也没有主管单位对用地申请单位的审查,就直接批准土地征用;没有拟定征地补偿方案,更没有听取意见,县政府就直接批准了征地补偿方案;资金证明表明,所有的拆迁款,尚未开始支付,也就是说,拆迁尚未开始,被告就直接走到最后一个程序,责令交出土地。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顺序。当事人有权利拒绝交付土地。此外,在公告、送达程序、征收程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条件等方面也存在严重违法情况。

    笔者认为,尽管拆迁补偿争议的复杂度和处理难度因个案而异,但正是此类看似复杂艰难的案件中赢得的胜利才能真正突显出我所律师在拆迁补偿争议处理中的经验和权威。我们也借此鼓励各拆迁户在面对拆迁争议、面对强势主体时要更加坚强和有信心,因为维权路上不是某一个人在战斗,我们的经验人士会全力助您争取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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