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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阻止违法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9日 Tags: 执行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事实回顾】

炎陵县为了连接该县火车站与该县井冈路、炎陵东路,实现火车站上下旅客的分流,规划建设了炎陵县迎宾路工程,并正在为此征收土地。而本案委托人炎陵县霞阳镇某村村民艾京妮(化名)及其丈夫方子行(化名)、儿子方义明(化名),其位于炎陵县霞阳镇某村某组的住所正属于炎陵县该工程红线范围内。

2012年11月18日,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了《炎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且于同年11月25日发布了《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补偿公告》,并按照该公告规定标准,对该栋房屋进行了计算补偿,于2013年6月1日对委托人的房屋补偿予以告知,并将其房屋补偿款于2013年9月12日予以专户储存并(公证)送达,但是因为补偿数额不足被委托人拒收。后双方多次就补偿款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6日对该户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炎国土腾2013年第01号)要求其限期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土地。但限期腾地期限已过,委托人仍旧没有腾空房屋交付土地,国土资源局遂向炎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炎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且于2013年9月26日向艾京妮作出该案的权利告知书。2013年9月29日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向艾京妮、方子行下达了炎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其房屋腾地拆迁一案的听证通知书。

委托人一直没有腾空房屋交付土地的原因很明显,即拆迁补偿方面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委托人心里清楚,这所全家人久居的唯一的房屋,不能在补偿款项不足的情况下就这么随随便便地被拆了,所以她也一直期待着能得到更加合理的补偿。但是,在收到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一案的听证通知书的那一刻,委托人才知道不仅拿不到更加合理的补偿,就连最后的协商的机会也将丧失!

好在她在关键时刻找到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拆迁案件经验丰富的纪律师和金律师,相信通过他们二人的合作一定能够在这紧张的局势中实现力挽狂澜。两位律师身负重任,即不仅要保住委托人的房屋不被先予执行,更要为其争取到赢得合理拆迁补偿的机会。

     【办案掠影】

      接到案子的纪律师和金律师,首先,耐心仔细地听取了委托人讲述的在本次征地拆迁过程中前前后后发生的几乎所有的案件相关事实。从中,他们了解到很多关键信息,也据此作出了很多对委托人有利的分析判断。例如,被申请人所在地理位置优越,房屋是被申请人花费了十几年的心血和资金请人专门设计并装修,现在银行还有贷款没有还清,房屋的价值非同平常房屋可比。从这第一点来看,有关部门的补偿标准是完全不能依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及长远生计有保障的。

      其次,在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前,被申请人已就征地批准文件、腾地通知书、发改委批复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法律程序尚在进行中,上述文件的合法性没有得到确认时,国土资源局是不能提出先予执行腾地申请的。

      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像本案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株洲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没有依法组织协调和裁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不予执行或者先予执行。       

      还有,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先予执行委托人房屋腾地拆迁的理由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为保障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所以国土资源局的这一行为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是不应该被准许的。

       除此之外,两位律师就该先予执行不应被准许的实质要件方面,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依据到法律依据,都做了非常细致和有理有据的分析。

      有了充分的准备之后,两位律师在听证会上发表的代理意见有力地说服了法官,最终不负众望地成功阻止了国土资源局此一先予执行委托人房屋的行为,同时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再度协商的机会。

     【律师说法】

      国土资源局的这个先予执行申请表面上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经过纪律师和金律师的仔细分析,却暴露除了诸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

      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是宅基地,却被错认成耕地,土地权属清楚证明,土地性质与事实不符。委托人已向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的且尚在复议过程中的文件,其合法性未得到确任前是不能先予执行委托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项目调查结果确认书,其草图没有相关单位公章依法不能被确认。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中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之处。公告中没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依法公告张贴。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依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虚假公告,没有依法公告并且剥夺了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

      两位律师的成功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拆迁过程中虽牵扯多方利益,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抗衡,但是只要被拆迁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律师们将义无反顾地倾力相助,同时我们也更加相信,未来中国的拆迁执法会越来越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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