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他的养殖产业,赵奎和在这片土地上陆陆续续建立起了畜禽舍以及房屋。至2003年,赵家的养殖场已经初具规模,且收入可观,对于一家人的生活来说已经绰绰有余。就这样,赵奎和一家在这方土地上辛勤劳作,享受着劳动带来的喜悦。
然这一切平静却在2013年的冬天被打破。
2013年11月,镇、村两级领导出面,以养殖基地土地要腾出供招商引资为由,要求赵奎和一家腾地。是月13日,镇政府更是下发《限期拆除通知》认定赵奎和在养殖场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设,需自行拆除。
自己辛辛苦苦经营十多年才建立起来的养殖场突然就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还需自己亲手毁掉经营多年的养殖帝国,对于谁来说,这都是一道过不去的坎儿。
紧接着,镇政府为达到目的,接连下发了《催告书》、《拆除通知》,最终于2013年11月29日将赵奎和一家的养殖基地强制拆除完毕。
从01年承包合同签订起,赵氏一家经营养殖场13年!
从认定违建开始到拆除完毕镇政府却只需要16天!
十年辛勤劳作换来的厚实家业就这样毁于一旦,零补偿更是给赵奎和一家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痛。镇政府的“闪电式”拆除将赵奎和一家逼上一条为自己维权的道路,对于大半辈子都支持政府政策的赵奎和来说,这一次他选择了站在镇政府的对立面,与公道站在一起。
2014年2月18日,经人介绍,赵奎和找到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被称为拆迁律师界“花木兰”的杨律师和优秀青年律师黄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办案第一辑】力挽狂澜的10天
这时,距离赵奎和房屋被拆已经过去了近三个月,然就在这两三个月期间,恰是维权的最好时间,如果错过了这段时间,维权将会变得异常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月29日到次年2月18日,81天,已经远远超过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间,距离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也仅剩10天左右的时间了。
时间不等人,两位律师展开了紧锣密鼓的准备。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信息是打响维权的第一枪。2月18日,两位律师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获得维权的第一手材料。
在收到政府寄来的征地批复等相关文件后,2月25日,两位律师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揭开维权第二季。
【办案第二辑】针锋相对的法庭
在当前中国大地上,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往往扮演强势角色,忽略甚至不顾动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由此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而地方政府也很少能够彼此平等地与拆迁户坐下来谈谈。幸得有《行政诉讼法》,法庭为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提供了这样一方平台。
2014年3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赵奎和诉李桥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4月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审理过程中,杨律师、黄律师提出三大理由:首先,原告建设养殖场取得了相关手续,不违反2001年、2002年乡村规划,被告认定原告违反规划没有依据;其次,原告的建设行为早于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法不溯及既往”,被告适用城乡规划法强拆原告养殖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再次,被告拆除原告养殖场行为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镇人民政府辩称,虽然赵奎和房屋建设早于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但其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其次,镇政府执行程序合法。
在两位律师看来,镇政府的辩驳理由有些强词夺理,理由显得单薄无力。在法庭辩论阶段,两位律师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为法道公义而辩。
2014年5月27日,顺义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李桥镇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多处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强拆原告赵奎和一家养殖场,违背程序正当原则,确认李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赵奎和房屋的行为违法!
拿到判决书的赵奎和感慨万千,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给他带来的正义。在这以前,他认为政府从来都是为百姓主持公道的青天,可如今当青天不为民做主的时候,只有自己维权才能使权益得到维护。虽然这只是第一步,但他坚信,正义虽然可能迟到,但终会到来!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桥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点违法之处:
1.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待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之后,且是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未起诉的前提情况下方能进行。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并被明确告知诉权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90天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即使严格假定原告经被告依法送达、告知而在2013年11月13日知道了前述行政决定的内容,并知道自己对此享有复议权、诉权,在2014年2月13日之前,被告也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原告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被告却在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下发《催告书》,于2013年11月21日正式向原告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拆除通知》,更于2013年11月29日对原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从作出限拆通知到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完毕,全过程仅半月,“闪电执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内不得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重要事项。但是,被告李桥镇人民政府在向原告发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即《拆除通知》时,并未告知原告对此享有救济权,未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违反了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
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2013年11月29日,被告李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赵奎和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并未通知原告或原告的成年家属在场,反而将在场的养殖农户驱离现场,显然违反了前述执行程序正当性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就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免受强势行政的侵犯,然镇政府却无视法律规定,为了拆迁而拆迁,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最终破坏的是政府的形象,伤害的是政府与人民的感情,是法治社会所绝不容忍的。
构建法治中国,不仅仅是口号,更是我们应该践行的承诺,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更应该是每一届政府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