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孙亮伍(化名)是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村民。曾经的他,是一名自律严谨的军人,多年的军队生活,让原本就淳朴憨厚的孙亮伍比别人具有更坚韧耐吃苦的性格。退伍后,孙亮伍回到家乡,为了能够给家人更好的生活,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幸运的是,2001年5月,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响应国家有关支持农民多种经营、规模经营,发家致富的政策,开始号召村民们发展养殖产业,以解决村民就业问题。最终经村委会决定,将村北的一处半废弃的低洼坡地承包给村内的35户村民作为养殖基地,孙亮伍跟弟弟孙亮星(化名)商量了一下,决定承包两块土地,好好经营养殖。
于是两人都和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里约定,合同到期后可以再续签合同,同时承包期间,村里不再为养殖户安排其他工作。李桥镇人民政府对此批示同意。孙亮伍心里美滋滋的,想着终于可以大干一场了,弟弟孙亮星看出了哥哥对养殖场的渴望与信心,他知道,一旦孙亮伍决定了,就一定会做的非常努力。所以他决定把自己承包的土地也交给孙亮伍去经营。孙亮星把想法告诉了孙亮伍,孙亮伍喜出望外,立刻答应,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村委会支付了两块承包地(共9.74亩)的承包费(每年每亩200元),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原本荒芜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并陆续建设起养殖用房及各种附属设施。在孙亮伍的辛勤经营下,养殖场也有了一定的规模。2011年承包合同到期后,干劲十足的孙亮伍又与村委会签订了新合同,延续了承包关系,想着自己的养殖场可以这样一直经营下去,孙亮伍的心里变得很踏实。
原本日子就这样平静的过下去了,谁知,2013年11月却成为了孙亮伍心里无法抹去的创伤。在一个天气晴朗的午后,李桥镇和半壁店村两级政府领导把养殖基地的35户人家聚到一起,告知大家,这块养殖基地的土地面临招商引资,要求养殖户们必须把地全部腾出来。
孙亮伍一下子就蒙了,怎么可以一下子就让腾地呢这么多年的经营了,怎么舍得要我们腾地,总得拿出依据啊还没等孙亮伍想明白这些问题,镇政府就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以缺乏规划审批为由,将孙亮伍赖以生存的养殖场定性为“违法建设”,孙亮伍无法认可政府对自己养殖场的这种胡乱认定,不同意拆除。李桥镇政府对此接连下发了《催告书》、《拆除通知》,最终于2013年11月26日,私自将孙亮伍的两块养殖基地强制拆除完毕,看着变为废墟的土地,孙亮伍心里是一百个无法接受。因为军人出身的孙亮伍,心里一直有一个信念,那就是握有公权力的政府一定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李桥镇政府如此野蛮的行为,置百姓的利益于何在孙亮伍决定用法律武器讨回自己的公道。经过多方打听,孙亮伍来到北京找到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委托了杨律师和黄律师,艰难的维权序幕就此拉开。
【办案掠影】诉讼一招制敌
杨律师和黄律师在和孙亮伍见面谈过之后,根据孙亮伍描述的情况和手头的一些材料,认为这个案件有一些难度。毕竟养殖场已经被拆掉了,能不能获得最终合理的结果,一切都没有定论。但是一向善于挑战的杨律师和从不服输的黄律师二人,认定这起案件肯定存在很多的违法之处,因此还是决定为孙亮伍争取最大的利益,让法律还孙亮伍一个公道。
两位律师经过商讨认为,在孙亮伍的两个养殖场已经被非法强拆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起诉李桥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只有在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孙亮伍才可以提起赔偿诉讼,采能最终为自己的损失赢得补偿。于是,杨、黄两位律师抓紧时间分析案情,及时的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李桥镇人民政府对孙亮伍的养殖基地实施的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14年3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孙亮伍诉李桥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案件,并于4月15日和5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桥镇政府一开始就理直气壮的辩称,原告孙亮伍的养殖场的建设违反了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并且已经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属于违法建设,因此依法应当强行拆除。但是对案件早有充分准备的杨律师和黄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原告的养殖场是在2001年~2003年间建造的,而《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告的建设行为不受《城乡规划法》的约束,显然被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并且,原告的养殖厂建设是在设施农用地上,是符合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的,应当认定是合法用地建设行为。
紧接着,两位律师乘胜追击,对被告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迫原告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并在夜间私自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予以控诉,指出这种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为,于法于理都不能被纵容。尤其是被告是在原告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期间内就迫不及待的实施了强拆行为,更是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没有告知原告拥有的诉权,也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杨律师和黄律师两人一连串的追问与驳斥,使得李桥镇政府自觉理亏,先前的态度便软了下来,远没有了刚开庭时的“霸气”。但是却也还死撑着,硬着头皮不肯认输,对孙亮伍两处养殖场的强拆,仍旧只承认强拆了面积是3188.75平方米的一处养殖地,始终不承认3247.95平方米的另一处养殖地是被其强拆。但是,有一句俗话说得好,“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是不会说谎的。值得我们庆幸的是,睿智的杨律师和黄律师在质证阶段,仔细审核被告的证据,发现被告提供的拆除现场录像里,被告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宣读的拆除决定中,拆除面积正是3247.95平方米,证据确凿,李桥镇政府完全失去了抵赖的资本。
最终,正义还是会到来,法律永远是最公正的。2014年5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顺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李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孙亮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北侧养殖场内建筑物的行为违法。至此,孙亮伍赢得了自己拆迁维权的阶段性胜利。尽管自己的养殖场损失还没有得到补偿,但是这场胜利已经为下一步的赔偿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律师说法】
面对孙亮伍这种被违法强拆的事件,广大被拆迁人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一定要保存好拆迁现场和拆迁过程中的证据,其次就是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锁定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面临被强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一定要对这些基本法条有清晰的认识。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盒日期等重要事项。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任何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维权期限之内,任何人不得作出强制执行的行为。并且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任何人不得剥夺。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只有积极的运用法律,权利的价值才会完全体现,法律的公正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