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0年7月1日,辽宁省东陵区人民政府颁布拆迁公告,拆迁范围:东至沈丹高速公路,西至苏白交界,南至沈丹铁路,北至三环高速公路,拆迁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沈阳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地处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房屋所有权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齐备,无土地使用权证,李双(化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连成(化名)是该公司股东。
2011年4月19日,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陵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沈阳市东陵区第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共同针对李双、程连成作出《限期搬迁通知》,限其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天内自行搬出,逾期未搬出者,相关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拆迁人自己承担。2011年5月7日,科技公司被强制拆除。
2011年8月29日,李双、程连成的代理律师王律师、杨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陵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沈阳市东陵区第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齐齐被推上被告席。这场关于《限期搬迁通知》是否违法的角逐,是否能够辉煌再现柔性谋略的高歌猛进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不二法门之诉
被告上法庭之初,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陵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沈阳市东陵区第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仍然处之泰然,向东陵区法院仅仅提交了一份证据——拆迁公告,以证明原告李双、程连成使用土地所在的地块已经被政府征收,因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交出土地。
2011年9月28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作为二原告诉讼代理人的王律师、杨律师直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毫无争议地构成违法行政。
面对原告方大马金刀的势头,四被告“兵分两路”,一路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沈阳市东陵区第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辩称“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国家依法征用,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告有权责令其交出土地。被告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路则是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陵分局,辩称“通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充其量只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
“真理之所以为真理,只是因为它是和谬误以及虚伪对立的”。——车尔尼雪夫斯基。杨律师与王律师将法庭变为了真理的演示场:①被告提供的拆迁公告上看不出该地块已被征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拆迁公告,而没有征地批准文件,不能说明该地块已经被征收;②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本案中,被告四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拆通知乃是针对二原告作出,且给其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当然的可诉性;③集体土地拆迁必须先征后拆,本案被告未经征地手续及责令原告搬迁实属毫无法律依据的“强盗逻辑”!
谬论之于真理,仿佛隔靴捎痒一般无关轻重。2011年10月18日,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原告方二代理律师入木三分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四被告共同对而原告作出限期搬迁通知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弹指千载,逝者如斯!今时今日,我们的国家已经从曾几何时那个一清二白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国库富裕的大国,大江南北的很多角落都被现代物质文明充分占据,坐坐高楼拔地起,但那相濡以沫的乡土气息却也被慢慢消化在快节奏的生活里,而狼的文化,正在悄然崛起……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然这个无时无刻不在彰显变字要诀的时代已经今是昨非,但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利益关系纵横捭阖却仍然是社会生活的主题,人们常常处在多层面、全方位、长时间、高强度的社会博弈之中,红尘万丈,尘海茫茫,没有一人能够逃脱。
就好比征地拆迁,仿佛一片云,一阵风,无论想要到达何处,那里的人们都没有逃避的可能,必须融身其中,谋生存、谋发展。不过,即便是这般的竞争激烈,仍然没有一个人或是一群人,有足够霸道的言语权,足以僭越这个社会美好的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