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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之旅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0日 Tags: 强拆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事实概要】

李树名(化名)在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站前街拥有一处的工业厂房,从事饲料加工经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约106平方米,实际面积达120平方米。2007年6月15日,站前街地区被列入南芬区棚户区改造计划,而李树名的工业厂房就属于被改造对象之一。

2008年3月13日,李树名接到一份由南芬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迁粮库——冷冻厂棚户区区域内房屋的通知》,被要求尽快与项目开发商协商拆迁,否则,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这一通知并未引起李树名的重视,而引起他重视的是,2008年3月28日,南芬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李树名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中厂房内大量物品被损坏。

一纸通知,一轮强权,短短半月时间就使得李树名的房屋迅速被拆。没有补偿安置,没有法定程序,那疾如流星的速度,抹淡了法治的崇高,仅留下那权力大棒胡乱飞舞时碰出的硬伤。从此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李树名夫妻二人在中国特色的信访之路上步履维艰……

2009年12月5日,李树名委托了南芬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律师”纪律师代理其案。同年12月6日,纪律师拟就一纸行政起诉状,使南芬区人民政府变成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一大被告。纪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诉称:①被告作为区级政府,没有实施强制拆迁的职权依据;②被告未经裁决、强拆听证程序直接进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程序严重违法。

2010年4月上旬,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南芬区人民政府强拆李树名厂房的行为程序违法,但因强制拆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遂判决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0年4月下旬,纪律师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芬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李树名赔偿经营性工业厂房损失、物资设备损失、搬迁费、安置补助费、设备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共计90余万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一审悲凉一声叹

行政机关违法滥用权力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结果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刚性规定。因此,李树名诉南芬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的胜诉理应毫无悬念。然而,2010年12月下旬,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日,李树名却仰天悲凉一声长叹。原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判决李树名胜诉,但是在判决的实质内容——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却打了三个大大的折扣:

首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106平方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实际面积120平方米,且赔偿标准为被告提供的《评估报告》,而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是2008年3月28日(被告实施强拆之日);

其次,法院采纳了被告提交的二份《动迁协议书》与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动迁协议中的补偿安置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协议中的交易价格否定了原告方提出的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4600元的主张;

再者,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对厂房被违法强拆之前每月平均能够产生9000元的经营纯收入进行了充分的说明论证,但法院却以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为由,没有支持原告方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主张。

办案第二辑:二审再见艳阳天

对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充分尊重事实的一审判决,李树名及其代理律师斩钉截铁地采取了应对措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元旦佳节刚过,纪律师便将“上诉计划”付诸了实施。在上诉状中,纪律师字字珠玑,直指一审判决之纰漏:

其一,李树名的房屋虽然已经被南芬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但房屋基座仍然存在,通过现场勘查是完全可以将房屋面积测量出来的。基于这一可实现性,南芬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实际的房屋面积,而非教条地准用产权面积,造成对李树名合法权益不必要的“缩水”;

其二,南芬区人民政府违法强行拆除李树名的厂房之后,一直未对李树名进行任何补偿,且在李树名多次要求落实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情况下,南芬区所做的也仅仅只是拖延。而在此时间段内,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走势与国内总体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交割变化趋势相一致,每月持续攀升。因此,南芬区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2008年3月28日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与李树名起诉之时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是不能够同日而语的,且是相去甚远的。所以说,一审法院评估时点为2008年3月28日的《估价报告》确定涉案赔偿额度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允;

其三,一审法院所采信的二份《动迁协议书》与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前二者一者是用9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置换162平方米的厂房,另一者则是113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置换227平方米的住宅用房,显然补偿安置标准偏低,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与实际的市场价格差距也是较大的。一审法院依据这些并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交易价格且明显有失偏颇的“证据”否定原告切身体会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无疑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荒诞后果;

其四,由于南芬区人民政府在强拆过程中毁坏了全部的设备及有关记录材料,导致李树名无法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再进行评估或提供有关证据来加以证明,但一审法院不能据此裁判南芬区人民政府免于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李树名的说明情况,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酌情判定。

一只筷子插进水里,人们的眼睛里看到的就是弯的筷子。但是,把筷子从书里拿出来,看到它原来的模样,人们就会发现筷子其实还是直的。纪召兵律师的上诉意见无疑是在努力还原真相与客观,让司法裁判者看清楚“筷子的本色”。2011年5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一审判决,发回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震慑作用下,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极为谨慎低的态度重新开始了审理工作,并展开了积极的斡旋、说服工作。与此同时,由于纪律师针对实施违法强拆的南芬区政府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启动了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相关程序。大化无形的压力,铺天盖地地向南芬区人民政府蜂拥而去。最终,不能承受压力之重的南芬区人民政府与李树名以80万元补偿对价签署了协议,后者终于在这趟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之旅中如释重负,海阔天空一路是蓝……

【律师说法】

在拆迁维权实践中,违法强拆具有一定程度的多发性,而违法强拆被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对于经验丰富或是专业能力强的维权律师来说经常是手到擒来的。不过,近一两年来,一类新的司法现象已经开始引起部分拆迁专业律师的担忧——国家赔偿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出台,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赔偿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与严重。正如有人所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许多人对之失去信心。国家赔偿之难,难于上青天!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恐在于两千多年封建遗留“父母官”思想的遗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眼里容不得公众对其决策说不,尤其是在这种决策可以给他们带来小团体利益的情况之下。所以,他们敢于违法。而同样是基于这种思想的影响,司法者很多时候也难以做到“铁面无私”、铁腕纠错,仿佛那样就是自己亲手颠覆了国家机关不会犯错误的“祖训”不能被宽恕。执法者不肯不愿承认不法侵害,司法者纠正错误的板子又不敢大胆打上去,于是,这个时代就变成了紊乱的法治时代……

“难”应当有“应对难”的对策。对于普通公众,尤其是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众应当清楚认识到,权利只有通过斗争才能争取!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对自己利益的维护,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小小奉献,因为一步,一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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