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2年末,东北大地银装素裹、寒风凛冽,尽管零下二十几度的低温却挡不住春节前人们喜悦而匆忙的脚步。就在村民们忙于杀猪置办年货时,王文才(化名)一家人却面对刚刚收到的市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愁莫展。因盘营铁路客运专线跨线桥工程,王文才与相邻十几户人家的住宅面临征地拆迁。自九月份以来,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地入户传达领导意见,要求住户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自动搬离并拆除房屋。大家疲于应对,其他住户实在承受不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最终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并先后搬迁完毕,跨线桥工程已经进场施工。王文才自建的三层房屋,一层经营餐饮,二层经营个体旅馆,三层用于居住。因全家人的生活全靠这些经营收入予以维持,而拆迁补偿金额太低,所以王文才拒绝签字搬迁。没曾想,市国土局却突然送达了这么一份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到期不腾地搬迁的将被依法强拆!全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生活保障即将面临灭顶之灾,无暇顾及其它,王文才匆忙踏上火车到北京委托了来自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贾启华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办案掠影】
在律师事务所会客室,聂律师详细询问了王文才征地拆迁的事件经过和有关情况,但令聂律师感到意外的是,当聂律师让其提供征迁的相关手续和书面材料时,王文才却两手空空,一脸茫然!除了先前出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外,没有任何书面材料!王文才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口头说这是高铁项目,是经国务院审批的国家重点工程,再三逼迫大家签字搬迁,却从未出示过任何政府的文件或通知,也没有看到任何张贴的公告,这也是他不同意签字的主要原因。
显然,当地政府没有履行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实体安置补偿过低,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聂律师当即接受了王文才的维权委托,从此踏上了超乎预料的艰难破冰之旅。
破冰第一节 信息公开初露端倪
为了了解本次盘营铁路客运专线跨线桥工程项目及所涉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审批及安置项目的具体情况,聂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区、市两级政府的发改、国土、规划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政府机关依法公开项目立项许可、集体土地征收审批、项目规划许可的相关信息。市发改委回复:未办理该项目立项审批;市规划局回复:未办理该项目规划许可;市国土局回复:盘营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已经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批复(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盘锦至营口客运专线工程用地批复的函)并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跨线桥是盘营铁路的附属工程,于2012年6月才开始动迁,所以未办理宅基地安置项目的征地手续。鉴于跨线桥工程与盘营客运专线工程关系不明确且安置项目未办理征地手续但安置工程却已动工,聂律师再次申请政府公开本次征地的红线图及安置宗地的土地性质。通过对两次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详尽地分析判断,最终得出这样的结论:跨线桥工程是地方政府的建设项目,并不属于盘营客运专线的整体配套工程,不在客运专线的征地红线范围之内,而且没有办理跨线桥工程的用地和征地审批;在建的安置工程所占宗地性质仍属于村民承包的耕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地审批。跨线桥工程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
破冰第二节 行政复议首战告捷
在了解到跨线桥项目的真实信息后,聂律师当即对市国土局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市局向王文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聂律师重点指出了市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两大违法问题: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征收程序。在日益强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今天,对关乎民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征收程序予以保障才能合乎《物权法》的精神。在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前即草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于法无据,极易造成矛盾激化。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而王文才的土地房屋并不在盘营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的征地红线范围以内,占用王文才宅基地在建的跨线桥工程并没有相应的土地征收批件和建设用地审批,王文才没有交出土地的法定义务,市国土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显属滥用职权,依法应予撤销。省国土资源厅面对提交的充分证据,对市局的严重违法行为无以辩驳,最终作出了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文才房屋被强拆的风险随之化解。
破冰第三节 违建认定再掀波澜
市国土局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才被撤销不久,更迅猛的逼迁势头扑面而来。区交通局、区征收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联合镇政府随即向王文才的父亲王贵成(化名)(已过世)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写明:经上述各部门联合调查王贵成(化名)所有的房屋未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自收到本决定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拆。看来跨线桥工程占用王文才房屋宅基地的决心势在必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审查完四机关联合作出的该决定,聂律师立即将四机关列为被告将其起诉至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四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理由是:一、王文才的父亲王贵成(化名)已于2011年因病死亡,对一个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王文才的房屋始建于199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不能作为本次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三、即使适用城乡规划法,有权作出违建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的应当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诉四机关没有法定行政职权;四、王文才的宅基地系依法审批并核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建房前,王文才的父亲王贵成(化名)向区规划局缴纳过管理费。尽管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房屋已建成并使用了十几年之久且完全符合乡村规划条件,不存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机关此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拆迁的目的,依法应予撤销。区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对提出的诉求与理由予以认可,但鉴于地方建设的需要难以作出撤销判决,主审法官再三向聂律师表示愿意积极予以协调。未曾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文才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一纸诉状将王文才起诉至人民法院。
破冰第四节 先予执行推波助澜
村委会起诉的理由是排除妨害:因王文才拒绝签协议搬迁,严重影响跨线桥工程进度,给其他已搬迁的村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请求法院判令王文才限期搬迁,排除妨害。同时,村委会以情况紧急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区法院在向王文才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即送达了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裁定书写明:被告拒绝搬迁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施工,并给其他已搬迁的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准予对被告王文才的房屋强制拆除。一边对聂律师提起的行政案件拖延不判,一边又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大有雷霆万钧之势,王文才的房屋又一次处于风雨飘摇的境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聂律师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当即提起复议,严厉指出该裁定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本案的事实是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拆迁,应依照法定征收程序进行,就本案所涉的土地征收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原告既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与被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使本案涉及部分已搬迁村民的利益,诉讼主体也应该是村民个人,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原告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既不能代表行政机关也不能代表村民个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本案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本案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原告作为村委会,仅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跨线桥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任何物权遭受到妨害,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强调指出,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本案实质上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纠纷,现申诉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持有异议,尚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尚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尚未行使包括诉权在内的法定权利,显然法院先予执行裁定严重侵害了王文才的合法权益。在向区法院申请复议的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通过裁定、决定予以纠正。聂律师向市中院提起了执行监督申请。鉴于区法院明知自己先予执行裁定漏洞百出,其执行行为就此搁浅,最终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破冰第五节 半夜偷拆濒临绝境
在针对区、市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被动应付的同时,聂律师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启动了违法查处程序,转被动为主动,以跨线桥工程及安置工程违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城乡规划实施违法建设为由分别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提出违法查处申请,要求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查处的行政职责。其中,市国土局怠于履行查处职责,聂律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市国土局、规划局最终派出工作组对两个工程开展了调查工作,并对安置工程发出了停止违法建设通知。鉴于聂律师采取的有效法律方案,王文才的房屋始终无法撼动,而本次拆迁的安置工程却意外受阻,开发商以建安置房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以获取巨额利益的目的有可能难以实现。终于,开发商开始行动了。王文才家的玻璃在半夜被砸碎、院门从外面被加锁、汽油被泼进院内、不明身份的人在房前屋后徘徊,各种威胁和恐吓接踵而至。聂律师获悉这一情况后,估计对方有可能采取极端措施,立即安排王文才多次报警,鉴于公安机关消极作为,聂律师向区公安分局递交了《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敦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王文才年迈的母亲因受惊吓住院治疗,全家人人心惶惶,不敢再继续居住下去。因此,王文才提出为安全起见决定搬到市里租房居住。出于对王全家人身安全考虑,聂律师同意其搬离,但因不敢留人看守房屋,聂律师建议搬离前在拆迁范围外关系不错的邻居家隐蔽安装监控探头以防不测。悲剧终于发生了,就在王文才全家搬离不久一天的深夜,两台钩机、铲车和数十人将其三层房屋夷为平地。
破冰第六节 逆境突破峰回路转
王文才的情绪极度低落,甚至悲观至绝望。多年的办案经验表明案件成败就在这一刻,放弃就彻底输了,坚持就能迎来曙光。聂律师一边做着王及家人的安抚工作,一边调取证据积极准备应对方案,连环组合,重拳出击。一、以监控视频作为主要证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偷拆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二、以跨线桥工程、安置工程在建事实及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为主要证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项目单位区交通局和开发商的刑事责任;三、以未经立项、用地、规划审批,擅自组织实施跨线桥工程相关事实为主要证据,以渎职罪要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追究区交通局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四、向市、省纪委实名举报,要求追究镇政府、区交通局、征收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责任及党内违法违纪责任;五、邀请合作媒体对逼拆、偷拆事实据实采访做公开披露准备。随着五个维权方案的启动和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区政府及开发商迫于对违法事实责任无可推卸的压力,多次联系王协商解决。最终,在获得理想的安置补偿前提之下,王文才撤回了所有的法律诉求,凯旋而归。
【律师说法】
传说古希腊神话中的阿喀琉斯是海神之子,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他的母亲曾把他浸在冥河里使其能刀枪不入。但因冥河水流湍急,母亲捏着他的脚后跟不敢松手,所以脚踵是最脆弱的地方,一个致命之处。因此埋下祸根。长大后,阿喀琉斯作战英勇无比,但终于给人发现了弱点,在特洛伊战争中,阿喀琉斯杀死了特洛伊王子赫克托耳,因而惹怒了赫克托耳的保护神阿波罗,于是太阳神用毒箭射中了阿喀琉斯的脚后跟,送了这位勇士的命。这就是至今流传在欧洲的谚语“阿喀琉斯之踵”的来历。任何一个强者都会有自己的致命伤,没有不死的战神。身处弱势不怕,怕的是没有博取胜利的勇气,再强势的对方也会有致命的弱点。
在类似的案件中,地方政府机关及开发商基于各方面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多个违法点,而这些违法点仅凭当事人的朴素认识是难以被揭示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及时地把握维权的时机,当事人一定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样才能以更及时高效的方式争取到尽可能合理的权益,从而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习近平总书记从2013年初就一直在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这个案例带给大家的启示是:要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只要你们依法维权,法律一定还诸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