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正所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年近半百的蒲百灵(化名)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红旗台村村民,在2012年3月19日这天收到了一份奇怪的“红头文件”。文件由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三个单位联合作出,署名《限期拆除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沈国明(化名),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等部门调查核实,你在于洪区于洪街道红旗台村未经批准建设房屋2处,房屋面积共计102.6平方米,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你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将依法拆除。”
蒲百灵收到这份突从天降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颇感不可思议。因为沈国明是她的亡夫,已于2011年5月1日去世。而还在沈国明在世的时候,就已经领取了自家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蒲百灵不知道,这封令人啼笑皆非的、本应送到“天国”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仅仅是一个噩梦的开始……不过,她并没有对这份文件掉以轻心,委托了来自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贾启华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审慎应对!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代夫起诉
前篇:代夫起诉
2012年3月26日,贾启华律师陪同委托人蒲百灵走进了于洪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将一封行政起诉状提交给法院。在起诉状中,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被列为三共同被告,被指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原告蒲百灵的合法权益,应被司法机关依法撤销。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甚至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为王!故此,贾启华律师在立案同时亦将3份重要证据交给了法院:①蒲百灵与沈国明的结婚证,证明蒲百灵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诉权;②沈国明的死亡证明和户籍证明,证明沈国明已于2011年5月1日死亡,被告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且对一个不在世的人作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③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证明房屋的产权状况与建设情况,亦证实被告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中篇:摸不得的老虎屁股
“一石激起千层浪,两指弹出万般音”。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万万没有料想到一介妇孺竟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深感蒲百灵是在“太岁头上动土”,遂一不做二不休,于3月28、29日强行拆除了蒲百灵的房屋。
后篇:正义之声
2012年4月1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蒲百灵诉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一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口径一致,辩称对原告的拆迁乃是根据2010年11月22日市政府开展城市出口路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进行的,以提高城市形象,加速于洪区城市化进程,因此具有正当性。而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原告的诉求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不过,三被告在“雄辩之余”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一方准备得极其精微的证据链,PK被告一方夜郎自大忘乎所有的“零证据”,结局俨然已不存在任何悬念……
2012年4月13日,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可了蒲百灵的原告主体资格,并判决确认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于2012年3月19日对沈国明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代夫起诉获得胜诉的蒲百灵手捧法院判决,眼里噙满泪花,一遍又一遍地读着判决书里的那一段文字:“……现三被告没有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能举证证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依据,不能举证证明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的事实及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她觉得自己守护住了一些东西,但又好像失去了什么……
【律师说法】
对一个去世近一年的人作出行政行为,其滑天下之大稽的程度好比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件回放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2001年12月11日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让权力“带着镣铐跳舞”
人类社会创造国家机器以后,界定“国家最大任务是防恶”!然而,事易时移,如今的世界里,国家机器常有某个“零件”运转失灵而胡来的状况。好比麻旦旦嫖娼案与本案,原本肩负保护人民、弘扬正义、推进社会进步等神圣职责的行政机关犯下指鹿为马的错误,一则深深伤害了当事者的情感甚至重大财产权、人格权,二则也让涉案行政机关颜面扫地灰溜溜,使人民对之齿冷。一旦这类情况出现,国家机器就会变成制造大恶的源头。
原本的大善,何以堕落为大恶虽然这个问题未见得如何普遍,但却真实地、血淋淋地存在着。通常,人们会对这个问题报之以阿克顿定律——“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然后根据这个解释一衣带水地牵扯出最终解决方案:让权力“带着镣铐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