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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拆除居民自行翻建的房屋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8日 Tags: 行政,不动产,人民法院,相邻权,法律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张某因自家房屋年久失修,向市规委申请对住房予以翻建。市规委原则同意张某依照住房项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但要求张某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张某因故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开始进行房屋的翻建施工。与张某相邻的李某认为张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向市规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得到市规委的书面答复:张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李某遂以张某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所翻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严重影响相邻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拆除翻建房屋。

李某有关翻建房屋予以拆除的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应当主要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是否有相关行政机关对于违章建筑的有效书面行政确认,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李某提供信息公开答复作为主要证据的目的是:只要张某不能拿出建房的规划许可证,就说明张某的建筑是建章建筑,就应当拆除。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据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是否拆除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决定,并非只要张某不能证明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对于工程项目的合法性认定及处理,是政府行政职能,不在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之内。《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李某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方面。经张某项目规划条件显示,翻建项目布局并未对李某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李某无证据证明其居住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李某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李某要求拆除翻建房屋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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