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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法条存疑探析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Tags: 非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地上,责令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在承办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常常遇到如下两种情况:

(一)开发区以公共利益项目的名义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但实际上建设项目以商业开发为目的,且其征地程序未依法办理,抑或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村民们赖以生存的承包地被非法占用,遂纷纷奔走申诉,最后,国土资源局搬出《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开发区占用土地未经批准,但涉案地块从事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开发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这样的处罚结果是典型的“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让土地的主人——农民异常尴尬:虽然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确实做出了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却也让农民的土地随着政府没收的建筑物一并被“没收”。

(二)村民们几代同堂,子女因结婚成家多年申请审批宅基地却始终未能获得批准。无奈之下,村民即在荒地或承包地上自行建房。建房时,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置可否。然而,时隔多年后,只要这块地皮入了开发商的“法眼”,国土资源局就会跳出来,拿出《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作出《腾退土地决定》,责令村民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房屋。

前述两种情况,一者让村民地没了,一者则让村民房没了,而异曲同工之妙在于,使得无助的村民们茫然了……

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可见,土地规划及分类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没收”行为,直接导致农用地等变相转化为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用地转用行政报批程序自相矛盾。

从实践中来看,《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主要适用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但该法条若适用于国有土地,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属于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既可能因划拨也可能因出让而取得,但政府的没收行为同样经行剥夺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该法条规定了“没收”措施,但是如何没收,没收后如何处置,应当移交给哪个部门保管,该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应当如何处置等,却未作出详细规定。违法建筑物一旦被没收,就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其占用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并不因建筑物的没收而改变,集体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房地权属不一,直接导致房地产行政管理混乱。

此外,该条文所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怎样理解《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也同样存在“新建”的问题。在处罚决定前1年、2年或10年前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属于“新建”是否存在具体的年限规定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是否界定《土地管理法》(修订)生效以后建设的属于“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前建设的应当不属于“新建”的,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仅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没有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未考虑到村民建造的住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如何处理。笔者以为,如果对符合总体规划的房屋先采取没收措施,再允许村民回购,既解决了村民住房需求,又缓和了社会矛盾,比一律限期拆除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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