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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Tags: 人民法院,司法,维权,宪法,法律监督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证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根本宗旨,“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应遵循的标准。

我国目前正处在矛盾多发期,尤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各类案件,因不当司法强拆、非法行政血拆而导致的暴力冲突在各地频发,严重激化了社会内部矛盾。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民告官”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对维权群众起诉、申诉不立案、对调取证据申请不理睬、对案件审理久拖不决、严重超出审限期、对非诉行政案件不组织听证、对执行异议不予处理等司法不作为行为。往往是这些不作为行为严重剥夺了维权群众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司法为民”落为空谈,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更谈何“司法公正”。

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重视司法公正的作用。司法公正离不开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离开监督机制奢谈司法公正是缺乏现实基础的。为解决维权群众面临告状无门、告状无果的问题,达到有效杜绝和纠正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行为,充分保障维权群众的诉讼权利,特对权利人可采取的救济渠道及相关监督机制进行总结和阐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内部监督

(一)人民法院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院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制度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印发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法官及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内部监督的规范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案件的全程跟踪制、“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两错”追究、立体监督等各项规定及管理制度的设立执行,为维权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救济和监督渠道,因党内纪律检查与法院监察机构的隶属领导关系及对违规、违法案件处理的专有程序独立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能有效纠正承办法官个人不作为的错误司法行为。

(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我国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上级法院除了通过维持、改判、发回重审或提审、指令再审等方式对下级法院行使审级监督权外,下级法院在个案审理的过程中,由于适用法律难度较大以及来自当地其他方面的不当干预,通过一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下级法院在个案程序等问题上可能出现的偏差,可以依法进行监督。有的上级法院还采用提前介入、挂牌督办、建立个案督办、催办跟踪制度、附内部函等方式,直接针对个案进行指导与监督,尤其最高院出台的有关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法院立案时的司法不作为赋予了维权群众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的权利,这些方式对下级法院办理个案过程中出现的司法不作为现象产生一定的督办纠正作用。

二、权力机关外部监督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突出重点,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积极探索对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违反审理期限等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措施。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中,切实有效地纠正了大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中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是维权群众解决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切实履行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协调处理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十五大”以来,尤其是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通过个案监督,案件协调和历年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解决了一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了一批司法不公的案件,使法院及案件审理法官司法为民的观念进一步增强;端正了执法思想,提高了执法水平,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有效发挥了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我国《宪法》第3条、第67条及第128条均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可见,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人民法院必须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三、社会民主监督

近年来,为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社会监督规范,通过建立法院网站、设立公众邮箱、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接受公众媒体的监督。同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选任政协委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或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约监督员制度增强了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丰富了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拓宽了加强民意沟通的渠道,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维权群众在日常诉讼活动,尤其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遭遇地方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时,可以及时向上述各组织、机构申请履行其监督职能,多渠道、多方式有效制止和纠正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行为,充分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及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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