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启华律师,中国著名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拆迁安置合同被撤销是否返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合同被撤销的,因拆迁安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二、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各种补偿金由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拆迁户支付。
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力度根据拆迁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档次划分,不同的档次赔偿额度不同,价格按平方米来计算单价。
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补偿的是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户自己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周转补偿按月发放,档次根据拆迁户自行寻找或者统一安置的临时居所来划分。
3、奖励性补偿。奖励性补偿是指如果拆迁户是自己主动积极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了留居城区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弃了安置房的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按照不同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
房屋的拆迁补偿只要在房屋拆迁之后按照流程办理,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如果发生纠纷的话,一定要寻找相关部门反馈或者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合同被撤销的,因拆迁安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如何审查拆迁补偿协议,如何签订补偿协议也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又有哪些技巧呢
3、约定违约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许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会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
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
这家企业和政府关于所有的补偿条件都已经谈妥了,企业也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政府以补偿协议需要上级审批但项目等不及为由,
要求企业先行拆迁设备和厂房,并保证待上级批准后会将拆迁补偿款和合同一起给企业。
企业拆除设备后,政府却告知,项目规划有所变动,暂时用不着企业这块地了。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交涉,不仅得不到解决,甚至至今连明确的赔偿数额也确定不下来。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
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警惕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
因为大型企业的拆迁涉及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一旦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会是很大的。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