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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首付款后卖房人将房屋抵债 买房人获赔26万

发布时间:2017年5月9日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核心内容:交完首付款后卖房人将房屋抵债,购房者应该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4日上午,又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在朝阳法院审结。买房人在交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后,房主却将房子作为抵债转给了他人。经过审理朝阳法院于上午当庭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房人黄先生除须返还买房人廖女士38万元首付款及利息,返还双倍定金,赔偿中介信息服务费外,还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6万余元。
  廖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13日,她通过链家与黄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黄先生位于朝阳区十里堡晨光家园的一套房屋,总价89万元。合同签订后,她如约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及38万元首付款,剩余款项双方约定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2007年1月22日,黄先生向她交付了房屋,但在双方商议办理过户手续时,黄先生却无任何理由单方面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私自将房屋卖给了他人。
  上午,黄先生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黄先生已将房屋用于还债。代理人称,黄先生对案外人陈某负有百余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双方发生债务纠纷。经西城法院调解,他已将该房屋用于抵债,并于2007年12月办理了过户。因此黄先生与廖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廖女士在没有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就进行装修,完全没有风险意识。而合同中已经明确违约责任,就是双倍返还定金。”该代理人认为,廖女士所主张的房屋差价及装修费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因黄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房价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廖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黄先生应对这部分利益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发现,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为二手房买卖引发了大量诉讼。仅据朝阳法院的不完全统计,近两个月内,该院受理的此类纠纷已达43件左右。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告诉记者,这类二手房诉讼大部分是因为这两年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而恶意违约引发的。看到房价上涨后,一些卖房人开始要求买房人加价。加价不成时,有些人便开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如让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来主张自己不知情,或者让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有的房主则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买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张其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俞里江表示,在此情况下,对买房人进行差价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遏制恶意违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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