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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来源: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http://zhgchqls.maxlaw.cn/

  商品房买卖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女,25岁,住本市#路684弄17号2 室,邮编:,电话:
  陈#,男,54岁,住本市#路684弄17号202室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岁,住本市#248弄12号5 室, 邮编: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 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9月29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
  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雷敬祺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期:
  附:本状副本两份
  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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