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被拆迁人的不合作策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6日 中国著名拆迁律师  
被拆迁人范围广大,组成也复杂得多,甚至很多人本身就同时具有政府背景,但更多的也更容易发生冲突的是那些既缺少社会资本,又缺乏物质资本,甚至身体不健康,生活压力很大的普通民众。他们本来就是社会最底层的人群,在拆迁过程中面临着再次被剥夺的困境。当然这些群众目的并不统一,故而对现实规则的理解和遵守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面对拆迁,他们采取的策略也是五花八门,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即合作与不合作。
  
  不合作即是与拆迁人或政府间发生纠纷,不合作通常又可分为两类:诉讼与非讼。
  诉讼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活动,同时又包含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①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被通俗地称为“民告官”。“民告官”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普遍存在难立案、难裁决、难执行的三难局面,这与人民法院人、财、物君受制于地方的体制直接相关,也是行政诉讼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胜率并不高。 因此,绝大多数被拆迁户并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案例1】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代理几十名被拆迁人诉规划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定、错误发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官坚持被拆迁人无法提供规划局违法发证的原始证据,几个月中无法立案。后经领导过问才得以立案。然此时被拆迁人已决定撤销诉讼,转而选择上访的方式。
  ②民事诉讼
  乍看之下,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事实是,被拆迁人与政府统一拆迁中的行政官员相比是弱者,与商业开发中的拆迁人相比仍然是弱者,前者拥有行政权力的力量,后者拥有金钱的力量,而被拆迁人一无所有。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被拆迁人一审胜诉率极低,二审上诉成功率也不高,而且诉讼旷日持久,使得许多被拆迁人不堪负担。由于依靠诉讼难以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许多当事人又一次选择了上访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案例2】2001年9月12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在已手里了被拆迁人的民事诉讼之后,又就同一事实受理了拆迁人的排除妨碍之诉,在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并且在被拆迁人对此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于9月17日以先予执行的名义,强制拆除了争议的房屋。而所谓排除妨碍一案,在“先予执行”拆房之后就没有了下文,未再做出判决裁定。
  
  非讼
  诉讼走到了令人失望寒心的境地,如果继续不合作,那么就只有采取非讼的方法。被拆迁户不再在给定的法律政策空间内活动,要么试图从上而下地改变博弈规则,要么就诉诸暴力不合作。尽管非讼的风险要大得多,但效果往往也更明显。
  ①上访
   上访最初是国家进行政治动员的技术,是1949年后发展起来的自下而上的权力运作的集中体现。集体行动的策略,是中国民间经常采用的方式,是在缺乏其他利益表达机制的情况下较可能的途径之一。集体行动具有某种官逼民反的正义性,是民众历史记忆中的一部分。同时对于集体行动,也较能引起强调“社会影响”与“社会效果”的政府部门的重视,所以通过集体行动,问题往往可以较快、较有效地得到解决。
  而仔细研究政策又可发现,它恰恰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行政权力极力打压的事件,对上访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领导责任的机制设计必然使得劝阻、消解、遏制上访行为列入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直接触动政府机构的政治收益,因此他们会积极地做出调整。同时,上访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也使得相关部门对此高度敏感,对外秘而不宣。
  ②持宪维权
   普通市民一般不会对整个拆迁法文本体系有完全清晰的认识,但稍有法制意识的公民都会想到国家的根本大法,尤其在修宪刚刚结束之际,持宪维权的声音此起彼伏。
  【案例3】2004年4月1日,住在北京崇文区花市的63岁的黄振泇老人手持刚刚颁布的宪法,联合百余名邻居抵制政府的强制拆迁,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4月14日,黄振泇老人的房子被推土机推倒。
  4月26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的38户居民,以宣传《宪法》的方式抵制政府对其房屋的拆迁。他们在位于龙亭区的一大片正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一块贴着报刊文章的展板、一台录音机和两只大音箱,宣传《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
  4月29日,广州小谷围艺术村的一些别墅上打起了横幅标语:“拥护宪法,维护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对抗政府的强制拆迁令。
  与上访相较,持宪维权的成功率并不太高,但其形式巧妙,较易躲过来自行政力量的干涉。而行动的意义已超过了维护当时的私人权利本身,我们注意到,实施行动的都并非孤胆英雄,而是拥有共同利益的市民联合体,在自身权利意识苏醒之后,又传染给了更多的市民,从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一种市民社会 。给宪法的深入民心提供了真正的民间土壤,这对法治建设的贡献是极其巨大的。
  ③质疑立法
  具体表现为提交论文、向人大法工委递交请求审查《条例》的建议书等形式 ,采取此项行动的个体,其不愿合作的对象已非简单的拆迁人或拆迁管理部门了,而是直接指向了国家立法。反过来希望通过对上位法的修正,使得众多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失去合法性。通常这类个体可能也没有眼下的直接受威胁的个人财产利益,采取行动的动机是出于社会公义。而这个人群也是最具法律意识的群体,一般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他们所接受的规则即第一部分所呈现的整个构架(在自动地判别其问题之后),他们的行动直接指向目的尚未取得过胜利,但只要这些文本公开,无疑就是对社会进行的最全面的法治教育。
  ④暴力抗暴
  与前三种非暴不合作相比,这种方式将被拆迁户的绝望以极端方式爆发了出来。既有直接对抗国家暴力的 ,也有以自我施暴的方式进行公道控诉的 。其社会成本高昂,实施者的目标权益最终不可能得到维护。这类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也是政府部门极力试图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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